預算編列與執行 93a09 吳順來
壹、前言
自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」(註一)頒布後,依第十四條規定,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,臺北市政府(91)府法三字第09104367600號令制定,公布「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」(註二),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,制定本自治條例。同時,臺北市政府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,以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,促進教育健全發展,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,設置「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」(註三)。
依「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」第五條規定,各機關學校應編列「附屬單位預算」,然而學校在編列本基金之「附屬單位預算」,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,並本著「零基預算」精神,落實教育行政預算編製(註四),配合政府節約措施,各項預算秉持當省則省、當用則用之要求,強化審查機制,發揮物盡其用之目的,拓展執行成效、以達「有限預算、充分運用」之原則。
貳、學校概算編列與學校之校務發展
學校經費預算是影響學校校務整體發展的重要關鍵,由於教育資源有限,因此在年度規劃研訂計畫目標時,必須配合學校短、中、長程發展計畫,依照作業期程,事前充分準備與溝通協調,參考各處室之工作計畫,根據各學習領域的教學需要,以及對照現有設備及狀況,分為教學設備及其他修建工程(遞延工程)二項,依整體性、可行性、安全性、經濟性、適應性、時效性等計畫原則進行概算之編列。
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頒布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」,依規定各級學校均訂定中、長程校務發展計畫,而中程計畫為三至六年的校務發展計畫,主要內涵在規劃學校硬體校舍建築發展,包括校園規劃、校舍設施維修與教學設備的改善充實(註五)。具體而言,學校進行概算編列時,必須依據學校短、中、長程發展計畫,確實配合年度概算編列期程,提出教學設備及其他修建工程(遞延工程)二項概算計畫,並成立概算編製審查委員會(含各處室主任、教師代表)充分討論後,以擬定符應學校發展需求之年度概算。
叁、學校概算整編之優先順序
學校在教育經費愈來愈短絀的現實情況下,首應考量其重要性,俾能排定優先順序,使國家有限的資源,能適切有效的運用於最迫切性,而急需改善的項目上,以提高預算執行的效益。
從整體性考量學校概算之整編優先順序,除了就法定層面外,可依安全方面、衛生方面、健康方面、教學方面與一般性等向度,透過民主程序公開化、透明化的討論出校內之優先順序,進行概算需求之整編;依據地方政府總預算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概(預)算編製規定、編列標準等編製概算(註六)。
肆、預算之有效執行
預算案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為年度預算,即可開始規劃執行,依據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,歲入預算考量其可能收起時間,依來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歲入預算分配表,按月分配。歲出預算則配合計畫預定進度,妥為編製歲出預算分配表,並分別依經常門支出依業務實際需要按月覈實分配,資本門支出應依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分配(註七),並確實執行內部控管作業流程,以發揮有效的預算執行力。
一、依執行要點規定資本支出,應依下列期限辦理:
(一)工程應於年度開始後六個月內辦理開標。
(二)設備之買受或訂置於四個月內開標。
(三)土地徵收計畫書於上年度十二月一日前送達市府地政處辦理公告。
(四)工程或設備採購委託代辦者至遲應於二個月內委託完畢。
二、各項經費編配原則,每季分配如次:
(一)各項經費彙整後,按歲出計畫分支概況表編製。
(二)各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,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,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。
三、依預算編列按月分配核實列支,分配編列原則:
(一)第一季分配數以不超出該科目全年度預算總數十五%以內為原則。
(二)第二季累計分配數以不超出該科目全年度預算總數三五%以內為原則。(第一、二季總合數)
(三)第三季累計分配數以不超出該科目全年度預算總數六五%以內為原則。(第一至三季總合數)
(四)其餘額度分配於第四季。
四、檢查週期:
(一)定期(每二個月)召開預算執行檢討會。
(二)另配合會計室辦理預算支用執行檢討會。
(三)不定期各單位實施抽檢。
伍、結語
學校依法執行附屬單位預算,充分掌握時效,以民主化、透明化、公開化方式,力求暢通資訊,有效的運用預算經費,並配合校務發展計畫,以全面性進行內部控管作業,提昇執行績效,充分發揮支援行政,服務教學之目的。
當然,學校有錢好辦事,但沒錢也能好好辦學(何福田),因此,預算得來不易,校長更要用心的,以前瞻、整全的有效執行預算,凝聚力量,整合資源,以經營一所優質的學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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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註一:89.12.13華總一義字第8900295700號函【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】
註二:北市(91)府法三字第09104367600號函【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】
註三:91.02.06臺北市政府(91)府法三字第09104367600號函【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】
註四:93.05.07臺北市政府(93)府主二字第09305241401號函【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】
註五:85.06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編「學校總務工作指引」(1-3,1-9)
註六:91.07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「內部控制作業手冊」(二-6)
註七:93.05.14臺北市政府(93)府主一字第09305238400號函修正【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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